关于2025年度第二批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

2026-10-08 蓝孩子农资招商网

为总结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经验,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我们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2025年度执法案例中,遴选了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将第二批5个案例予以发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农业行政执法队查处邬某某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农业行政执法队联合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开展执法检查,在西坞街道庙后周村农田中发现,当事人邬某某操作号牌号码为浙02****3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田间作业。执法人员要求邬某某出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其未能提供有效证件。经调查取证查实,邬某某于2013年7月12日考取了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G2、K2、R,有效期至2019年7月11日),有效期满后未申请续展,导致驾驶证失效被注销;且其操作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准驾机型代号S)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邬某某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理结果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当事人邬某某改正,要求其停止操作联合收割机,并处罚款200元。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农机:序号4)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持有效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暴露出部分农机操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意识不足等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执法巡查,一方面对驾驶证超期1年以内未换证的人员及时责令整改,对超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另一方面重点核查驾驶人员准驾机型情况,加强对准驾机型不符、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与执法监管,能有效消除农机作业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违法移送函》,通报陈某某于2025年4月20日15时许,在李洋村往忠信镇方向黄潭大桥路段,驾驶自走履带式旋耕机与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事故。交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根据《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25〕酒鉴字第697号),陈某某驾驶自走履带式旋耕机时处于醉酒状态。经调查取证后查实,陈某某于4月20日中午11时左右饮酒后驾驶自走履带式旋耕机到乡镇道路上转场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在交管部门移送时,当事人陈某某已处于酒醒状态,且所驾驶的农业机械不属于牌证管理机械,无需驾驶操作证件,浦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适用法规

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违章载人,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序列182“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30日以上60日以下驾驶证,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该行为严重漠视安全法规,存在极大侥幸心理,极易引发农机事故,安全风险极高。为有效遏制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农业执法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强化案件线索移送与及时查处力度,能够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形成强力震慑与警示。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春耕、秋收等关键农时,加大普法宣传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的方式,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农业安全生产防线。

三、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查处熊某等伪造买卖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中队接到县公安局五峰镇派出所通报:在处置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现涉事农机的号牌及行驶证涉嫌伪造。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警农联动”机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联合调查。当场初步判定涉事农机号牌及行驶证为伪造,并第一时间联系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协助查办,核实确认证件造假。经询问,该车主熊某供述其通过微信联系外省人员购买伪造证件,并协助多名五峰籍人员购买农机假牌假证。根据熊某提供的线索,8月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涉嫌伪造农机号牌及行驶证人员逐一入户排查,通过核实,确认伪造农机号牌和行驶证25套,执法人员当场对假牌假证予以扣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深入研判案情,初步判定存在一条涉嫌伪造买卖农机号牌和行驶证的跨区域违法犯罪链条,鉴于案情重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第一时间与县公安局进行会商研判,决定由县公安局牵头对该案立案侦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分赴湖南娄底、广西桂林等地,驱车7000余公里,历时5个多月调查取证,在当地公安和农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破获了一条横跨三省、利用微信交易、快递发货的涉嫌伪造买卖农机号牌和行驶证的违法犯罪链条,共抓捕犯罪嫌疑人5名(其中2人被依法逮捕,3人取保候审),彻底摧毁了一条伪造买卖农机牌证的跨省犯罪网络。

(二)处理结果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熊某供述及提供购买农机假牌假证的人员信息,逐一入户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相关人员充分认识违法危害,主动上交购买的伪造牌证。2025年8月14日,县农业农村局将前期扣押的假农机号牌及行驶证、调查材料及线索移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6年1月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熊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侦查终结并移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案件评析

号牌、行驶证是拖拉机投入使用的法定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此类证件的行为,不仅扰乱国家证件管理秩序,涉嫌刑事犯罪,更易导致“带病”或无资质的拖拉机非法投入使用,带来极大危害,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本案通过启动“警农联动”机制,形成农机执法初步核查、公安刑事立案、警农联合侦办、跨区协同配合的联动执法模式,有力打击了跨区域、网络化农机违法犯罪。农业执法部门作为维护农机市场秩序和农机安全的主力军,在信息、物流网络日益发达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农机执法新形势、新任务,既要发挥农机技术专长精准识别假牌假证,也要持续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同联动,共同打击农机违法犯罪。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彭某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等违法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与平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时,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有村路段发现彭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贵09****0的拖拉机满载木材。经调查取证查实,彭某存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的行为。另查明,彭某曾于2025年6月6日,因同一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被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未予改正。本次再次违法。

(二)处理结果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是对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处的违法行为罚款400元;二是对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元;三是对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元。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5号)第五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机)”第一节第5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元以下罚款。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5号)第五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机)”第一节第6条“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5号)第五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机)”第一节第10条“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两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元以上(不含本数)300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操作人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不具备拖拉机操作资质;拖拉机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状况无法保障;超载显著增大拖拉机制动失效、机件损坏及侧翻失控风险。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叠加,极易引发农机事故,属于农机安全执法重点打击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多项违法行为并存,且存在重复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既能对当事人形成有力惩戒与震慑,促使其深刻认识违法危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能向广大农机操作人员传递明确执法导向,彰显执法部门对重复违法、拒不整改行为的严厉态度,有效警示和预防同类违法行为发生。

五、云南省罗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机配件经营部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云南省罗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罗平县某农机配件经营部存在违法行为;当日,罗平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当事人在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中,应客户要求,将无合格证拖斗加装至微耕机整机,以改装为运输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涉案微耕机(有合格证)采购价2100元,拖斗(无合格证)采购价21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4200元。改装后客户尚未提货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此前执法人员已到店告知该农机配件经营部禁止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其签字确认后仍实施改装,主观上属明知故犯。

(二)处理结果

罗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改装微耕机的行为,自行拆解已改装的微耕机,将无合格证拖斗退还厂家,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罗平县农业农村局已将本案件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农机配件(拖斗)的违法线索依法移交至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232项“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非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影响了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导致农业机械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依法查处了不按规定进行农业机械维修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从源头减少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机产品通过维修渠道流入市场,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机维修中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联合监管,推动农机安全隐患预防关口前移。通过以案释法,宣传非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危害性,引导农机维修者和机手拒绝非法拼装改装、选购正规产品,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农业生产秩序,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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